律师解析:若产品未能满足食物安全相关规定,或商家在明知道产品不达标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销售,那么消费者除了有权要求赔偿所遭受的损失之外,还有权要求生产商或是商家以产品价额的十倍作为赔偿,或者是以所受损的利益的三倍来作为赔偿,在此基础上,若额外的赔偿金额未达到一千元人民币,则应将其视为一千元人民币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