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若配偶一方涉及债务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此债务被认定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妇俩人共同意志所产生的债务,均将纳入夫妻共同责任范围内。 在这种情况下,在离婚程序中,此种类型的债务应由两位当事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假设债务是由某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以个人名义负担,且其支付行为已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畴,那么,此类债务就不再归入夫妻共同义务范畴之内,而应由举债一方进行自我清偿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