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倘若信用卡拖欠款项产生于婚姻关系持续期内,且其用途是服务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那么通常情况下会被视为夫妻共有债务,并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然而,如能够证明该笔欠款系由某方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并且此种行为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那么这便构成了个人债务,应当由造成该笔欠款的一方向其个人偿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