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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持续期间的债务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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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在婚姻存续期内所产生的债务,若该等债务系为维持夫妻共同生活、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之共同意愿而负担者,则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若有一方能够举证证明该笔债务仅为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担、且其数额已远远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债权人亦无法证明该笔债务被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出于夫妻双方之共同意愿,那么此种情况下,则只能认定为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独自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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